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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變更捐贈公設地,解釋放寬
2006-07-11

土地地目變更依法需要捐贈一定比率土地做為公設地時,財政部已做出放寬解釋,地主將變更地目後的餘留土地先出售,之後才完成捐贈手續,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可視為土地改良費扣除,降低土增稅負。

這項放寬措施,財政部並同意追溯五年,凡是未確定的行政救濟案件,地主已提出扣除捐贈公設地減除土地增值稅的申請者,都可以獲得退稅。財政部亦已行文各稅捐機關,89年9月14日由財政部發布的台財稅第0890456255,以及90年2月2日台財稅第0900450756號函,所做較為限縮的規定同時廢止。

舉例來說,地主甲擁有一塊100坪農地,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因地目變更為商業用地,依法有40坪公告現值計40萬元需捐贈政府做為公設地,甲可以留下其餘的60坪土地。日後甲出售60坪土地時,其已捐贈的40坪土地的公告現值40萬元,即可在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中減除。

財政部指出,過去土地因地目變更依法要提供一定比率的土地,捐贈給政府做為公設地時,捐地的手續一定要在地主餘留土地出售之前,否則,地主出售餘留土地並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時,即不得扣除捐贈給政府的公設地公告現值。

由於這項同意地主追減捐贈土地給政府的增值稅,已被設定前提,若地主「先出售」餘留土地,「後捐地」給政府,即無法減除已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造成地主仍需變相負擔已捐贈給政府的土地增值稅,對地主並不公平。

日前,財政部經與內政部會商後,瞭解目前地目變更的土地,在捐贈一定比率土地給政府時,確有部分案件地主與縣市政府均會簽署契約,由地主承諾捐地,縣市政府則同意地主可以先售地、再捐地。據內政部表示,多數地目變更涉及捐地的案件,多數都不會發生地主反悔未捐地的情形,限制地主需先捐再售,並無意義,財政部因此同意放寬。

依財部最新規定,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雖辦竣捐贈登記係在其餘留土地移轉之後,如土地所有權人在捐贈土地完成後,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仍准自已移轉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財部也同意,在新規定發布前,已在法定救濟期間提出申請減除要求的救濟案件,可追溯至前五年,凡未確定案件,一律適用。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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