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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應保存成本證明 |
200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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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法拍償債,如果拿不出原始購屋成本,還是會被要求繳納法拍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支持稅捐機關課稅見解,財政部提醒民眾,買賣房屋一定要保留買進或賣出成本證明,以免賠售房屋還要繳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一名黃姓納稅人在94年度時,其名下所擁有位在嘉義市的一棟房屋遭法院拍賣,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黃姓納稅人當年度出現100餘萬元的房屋買賣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合併當年度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黃姓民眾不服並主張拍賣房屋所得已全數用償債,根本沒有取得拍賣價款,不必繳交房屋法拍後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結果,全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後,先後經復查、訴願,黃姓納稅人的主張都被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黃姓納稅人敗訴。
財政部表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主要認為,法院拍賣房屋所產生的拍賣價款,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拍賣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房屋交易所得額申報課稅。
由於黃姓納稅人在房屋法拍後,無法提供其原始買進該棟房屋的成本相關資料,稅捐機關因此依法自行核算其財產交易所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國稅局依該棟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所頒定的課稅比率,計算黃姓納稅人需申報100餘萬元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是依據稅法規定所採取的課稅行為,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黃姓納稅人敗訴。
財政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購屋時即應將支付的相關成本與費用證明文件仔細留存,日後如發生因故賠售房屋,或房屋遭法拍償債等情形時,即可因有資料可佐證無所得,免除一筆租稅負擔。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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