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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交易糾紛,契約審議權居冠 |
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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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彙整2006年第1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表」顯示,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件數共達248件,購屋糾紛榜首為「契約審閱權」,而糾紛最多的區域則為推案量大的桃園縣,以84件居榜首,其次糾紛原因包含「定金返還」、「施工瑕疵」等。
「契約審閱權」成為購屋糾紛排行榜榜首,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吳癸森認為,儘管政府頒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令及辦法已行之多年,但其仍屬易發生糾紛的購屋行為,主要因為政府相關單位宣導不足,長年以來民眾不知有此權利,才讓這個房屋買賣契約審閱期的權益,至今仍未受到重視。
根據住展雜誌一項調查資料顯示,有高達4成5的購屋民眾,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經驗,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後才可攜回」3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更佔了總受訪比例4分之1。
吳癸森表示,購屋者自保的第一步就是善用「無條件契約審閱權」,即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預售屋可審閱5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3天以上。消費者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額的承諾,均可載明在契約上。行政院消保會也通過了仲介業的契約書,具有3天以上的審閱權;依規定,房屋租賃的租方,同樣具有3天以的契約審閱權利。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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