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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即時通》買賣房子,怎麼省稅 |
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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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北、高兩市房市交易熱絡,財政部調高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認定標準,除非提出證明,否則財稅機關一般按認定標準調整所得,如果是虧錢賣,就一定得把相關成本證明找出來,今年沒扣抵完的損失,未來兩年還可以用。
賣屋者有的無法提出取得成本,有的沒有申報,這樣的案件到底該認定賣屋者有多少交易所得?為了解決所得認定問題,財政部每年會根據房市交易狀況,訂出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
去年北、高兩市房市熱絡,94年的認定標準分別調高,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3%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高雄市依18%計算。其他地區並未變動,去年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13%認定,縣轄市依10%、鄉鎮依8%計。
舉例來說,A先生花1000萬元在北市買了間房子(土地不計),去年以1500萬元賣出,差價500萬元,A先生認定自己在房子改裝上花了550萬元,實際上沒有賺錢,但A先生提不出憑證。財政部就會依700萬元評定現值的23%來算獲利,算出A先生獲利161萬元。
一般來說,財政部認定的標準會比多數交易實際獲利低,但不見得對所有的納稅人有利,如果房子是虧錢賣,或是獲益率低於財政部訂出的標準,再怎麼辛苦也要找出成本證明,免得賠錢了還要繳稅。
以台北市房子來說,花1000萬元買,卻只賣了800萬元,要證明有財產交易損失,就得找出原始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款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證明文件,損失才能拿來扣抵。
只要能舉證財產交易損失,也可在往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因此賣股票損失也不能拿來扣除,此外,土地交易目前也是免稅,損失也不能從財交所得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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