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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換屋,有多項優惠減免 |
200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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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房市交易熱絡,購屋換屋族都可享受優惠減免。去年剛購屋的民眾可善用每戶上限30萬元的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減輕報稅負擔;換屋族也可利用重購退稅或交易損失進行節稅。
舉例來說,陳小姐去年的購屋貸款利息為60萬,儲蓄特別扣除額為20萬,申報時,陳小姐應以購屋貸款利息減去儲蓄特別扣除額的餘額40萬申報,由於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上限是30萬,陳小姐最多只能申報30萬。
購屋族若為爭取優惠利率而更換貸款銀行的話,僅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範圍內申報扣除。
至於喜歡小屋換大屋、舊屋換新屋的換屋族,更要把握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辦理退稅的機會。
只要1.購屋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2.售出與買進的房屋都必需符合「自用住宅」條件;3.二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4.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在二年之內等,換屋族先前已繳納的交易所得稅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至於有在去年賣房子的人,則須申報賣屋收入。一般來說,計算方式有兩種,1.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計算與房屋售價的所剩餘額;2.依94年度台北市課徵率23%、高雄市18%、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乘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出交易所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以先行試算,再來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數額申報。
賣屋有賺有賠,誰都不願意賠錢拋售,若有交易損失,可依「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在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情形下,扣抵當年度所得稅。
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還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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