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自住房租支出,扣除額為12萬 |
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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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王先生問: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房屋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2、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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