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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無償供社區使用,不一定可免徵地價稅 |
20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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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無償供社區做公共用途使用,不一定就可以免徵地價稅。財政部表示,台北縣有一縣民將土地供社區做為網球場等社區住戶免費運動使用,仍不得免徵地價稅。
財部說,免徵地價稅土地,除提供公共使用的土地並無收費事實外,還必須符合沒有限制對象與時間等條件,其供公眾使用的土地,才能免課地價稅。
台北縣稅捐處最近受理一件地主主張將其位於新店市的土地,無償提供給社區住戶作球場使用,並申請免徵地價稅的案件,因無法獲得稅捐處同意免稅,地主申請行政政救濟後,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財政部表示,台北縣稅捐處派員現場勘查這塊土地後,發現該社區網球場、籃球場使用的土地,位在某個社區範圍內,這個社區在入口處附近設有警衛崗哨,不但有警衛看守,並設有欄車柵欄管制。稅捐處因此認為,地主提出免徵地價稅的申請與法令規定不符,決定不准免稅。
地主對於稅捐處的課稅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後,還是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財政部指出,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可以減免地價稅的要件,除了提供使用的土地必須未收取任何使用費用外,這塊土地必須為供不特定的大眾,在任何時間都可以使用才行。財政部強調,如果球場的提供有使用時段的限制,即沒有減免地價稅的適用。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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