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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付訂金,不買都不行?
2006-03-16

老王工作大半輩子,年屆55歲才存到一筆200萬元的房屋頭期款,看中一個預售案,還當場付2000元訂金完成簽約,過了兩天,老王反悔,不僅損失訂金,建商還準備告到法院要求他履行購屋契約。

律師李永然表示,依照民法248條規定,付了訂金等同契約履行,建商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以老王的例子,碰上狠心建商,不只沒收訂金還能硬要買方購屋。

為免訂金成為購屋契約的條件,李永然建議,民眾付訂金時可以加註「保留解約權」,也就是藉由放棄訂金達到解約目的。

李永然表示,法拍屋也有不少糾紛訴訟案件,例如,得標人主張不了解屋況而反悔,這時投標前繳交的保證金就得沒收。還有得標人事後發現,房子是海砂屋、輻射屋、甚至凶宅,提出房屋有瑕疵不想付款,李永然強調,法拍屋不屬法律擔保責任的項目,因此,買方不能主張有瑕疵不買。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林旺根表示,法拍屋市場有不少投資客,即便買到瑕疵屋也會裝潢再轉售,民眾想要買法拍屋,不僅要向戶政單位調閱謄本,也要將歷史資料一併查閱,才能發現問題,避免受害。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林旺根表示,房屋糾紛申訴以往都是預售屋多於中古屋,不過去年消基會的資料則顯示,中古屋糾紛有凌駕的趨勢。

林旺根表示,主要糾紛內容集中於「斡旋金的收取」、「訂金不還」以及「要約書」,按地區來看,桃竹地區申訴案為去年榜上第一位,可能和當地交易量大有關。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吳萬順於一場研討會表示,94年有關房屋糾紛的申訴案共968件,前5大糾紛依序為「訂金返還」、「契約審閱期」、「漏水」、「隱瞞資訊」以及「施工瑕疵」。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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