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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地下REITs,當心變冤大頭 |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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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到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嗎?我們公司也發行不動產證券化的受益憑證,就跟REITs一樣,花小錢當房東。」最近市面上出現趁著REITs火紅,混水摸魚推出不動產信託的受益憑證,但於法無據,已產生數十億元糾紛,延伸不少社會問題。
為了杜絕這種「地下REITs」糾紛最近信託公會發布了六條規範,信託業不得收受這類信託案,也不能發行受益憑證,少了銀行「背書」,「地下REITs」向社會大眾吸金的機率大減。
去年就有一位律師以不動產信託的名義,發行受益憑證,向不特定多數人兜售,但後來引發數十億元的糾紛。由於該受益憑證並不是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沒有經過信評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金管會等金融機構層層把關,容易成為有心人士鑽漏洞的地帶。
例如,有心人會將品質較佳的土地或是房子,切割成受益憑證,鼓吹說這塊土地將會有投資發展的機會,未來獲利無窮等等,甚至搬出「某某銀行受託保證」的話術取信於民。
但許多投資人買到憑證後,才發現是買到一塊有產權糾紛或是荒地,手上的受益憑證已根本沒有當初購買的價值,因而產生糾紛。
根據信託公會訂定的「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受益權規範」,已要求所有信託業不得製作交付予受益人證明其受益權之書面文件,未來不肖人士不能再假藉銀行受託管理不動產的名義發行受益憑證吸金。
雖然信託公會只能規範到信託業,如果不肖者透過信託給律師、會計師等一般民眾,仍然可以發行「地下REITs」,只是少了信託業,也就是銀行信託部的受託管理,公信力將大減。投資人日後如果再遇到這種不動產受益憑證的兜售,要睜大眼睛注意有無銀行受託管理,可做為判斷依據之一。
信託公會指出,根據信託業法第16第5款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不動產之信託,但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民國92年7月23日公布後,還有信託業是拿信託業法規定經營非證券化之不動產信託業務,而且,因為最近REITs熱門,這些「地下REITs」有日漸增多之情形。
為了保障不動產信託受益人的利益,信託公會才訂定出這六條規範,要求信託業不要受託也不要製作受益憑證。信託公會也坦承無法規範到一般的民事信託,希望相關單位能出面協調管制,免得無辜民眾再次上當受騙。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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