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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住宅火險,先留意不保事項
2006-01-26

住宅火災保險的基本條款,訂定有許多不保「項目」,諸如有些危險事故、有些建築物、有些動產,是承保條款內列為不保項目,或是除外責任的條款;但若消費大眾有此投保需求,可要求另外加保,經承保的產險公司同意,以特約附加方式,辦理投保作業,移轉風險。

產險業提供的住宅火險保單條款,明訂許多不保項目的原因,是規避承保的道德風險,或是產險業無法承受損失的風險;諸如古玩、藝術品、玉石、有價證券等標的物、或是放射線幅射所致使污染的損失,均是住宅火災保險列為不保的保險標的。

或是戰爭、火山爆發、洪水、海嘯、地層下陷所產生的損失,住宅火險保單亦列為不保的項目;主要是現行住宅火險保費費率結構,未將這些事故風險的損失,納入計算,在保單條款內必需明確說明不保的項目。

但為滿足消費大眾的產險投保需求,產險業認為可採用另外加保,以增加保費的方式,提供額外承保服務。根據現行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單條款,第22條的規定,列舉部份危險事故,可經由「特別約定」方式承保;該條條文為「本公司對於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非經特別約定者,不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此一條文的正面解讀,應是指其列舉的危險事故,經「特別約定」之後發生意外事故,承保的產險公司將履行賠償責任;至於該保單條款列舉,可納入特別約定的危險事故,包括下列五大項,分別為(一)保險標的物自身之發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所致使的損失;(二)遭竊盜而造成的損失;(三)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四)衛浴、消防設備及水管滲漏,所致使的損失;(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或爆炸所致的損失。

上述第五項可特別約定加保的危險事故,總共列舉六項:包括(1)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的事故;(2)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的事故;(3)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的事故;(4)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之事故;(5)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6)冰雹意外事故。至於住宅火險如有加保「特別約定」項目,其保費費率計算有所不同。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30條第1項規定,承保被保險人投保的建築物,其「建築物內的動產」將自動納入承保,但該動產的保險金額,依該建築物的保險金額為基準,承保30%的額度,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但另有約定加保者,從其約定。

另依該條文第三項規定,承保建築物內的動產,除另有約定之外,以實際價值為基礎,約定保險金額。從這些保單條款的規範來看,不難窺出消費大眾投保產險,如有另外特約加保的需求,必需額外支付保費,這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因此,消費大眾辦理特約加保的約定,需先確認保費費率的行情,評估該項保費費率的支出,是否符合經濟效益,並滿足移轉風險的考量,再決定投保與否,這是民眾的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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