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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房租課稅標準,不變
2006-01-23

去年出租房屋的房東,因為沒有租賃契約或租金低廉者,94年稅捐機關核課租金收入的標準已經出爐。根據財政部所訂課徵標準,台北市住家家用房屋仍按19%核計租金收入,並未調整。

財政部發布94年房屋和土地的租金標準,雖然房地產市場景氣上揚,租賃市場的租金水準卻沒有明顯變動,財政部因此決定94年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維持與93年度相同。

依據這項原則,94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中,出租土地仍應依申報地價的5%;住家的房屋租金,台北市19%、高雄17%、其他縣市14%。

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下,房東今年5月申報94年度的所得稅時,若不提出租金契約或收據,國稅局就會按財政部核定的租金標準計算房東的租金收入,合併在房東的綜合所得裡課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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