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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度北高兩市售屋者,稅變重了
2006-01-19

財政部同意稅捐機關建議,調高台北與高雄兩市房屋買賣交易所得的課稅標準1到2個百分點,藉以反映兩大都會區的房產交易熱絡現況。依新規定,北市94年度出售房屋未能舉證交易成本的話,將按23%的課徵比率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稅率較93年度提高2個百分點。

財政部是依據房屋仲介業者提供的房屋買賣交易,進行綜合研判,財政部調高北高兩市的房屋買賣交易所課稅標準的動作,也反映出財政部不僅看好北高兩市的房地產景氣,且對95年度的房地產交易看法亦趨向樂觀。

財政部近日將正式公告民眾售屋所得的課稅標準,94年度曾經出售台北或高雄兩市房地產的民眾,稅負將會加重。

依據財政部召集稅捐機關會商的結論,台北市94年度出售房屋,未能舉證買進當時成本資料者,應按23%課徵比率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財政部已經連續兩年調高北市的房屋交易所得課稅標準,93年度時調高1個百分點為21%,94年度則再調高2個百分點為23%。該項調幅不僅為全省最大,課徵比率亦創下台北市六年來的新高紀錄。

94年度高雄市房屋買賣案件,若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無法向稅捐機關提示買進房屋的成本資料,反映其售屋所得時,稅負也會較93年加重。依據財政部核定的課稅水準,94年高雄市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18%,較93年調高1個百分點。北、高兩市之外的各縣市及鄉鎮則維持93年的課徵標準不變。

財政部同時也核定高所得者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捐贈給政府的捐贈成本計算原則,94年度捐贈公設地者,若未舉證購入公設地的成本,其94年的買進成本比照93年的16%水準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取得時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餘額課稅。94年間,民眾若有買賣不動產的行為,其出售價格及取得價格都要出示買進、賣出的成本證明及價款收付紀錄做為課稅證明。若個人無法提出買賣契約等證明文件時,就要按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課稅。

一般來說,若出售房屋所得獲利率超過房屋交易所得課稅標準,通常房屋所有權人會傾向不出示取得成本,由稅捐機關自行核定所得額,稅負會較輕;倘若獲利率低於23%課稅標準,出售房屋的民眾最好要提示當初購屋時的取得成本,以及出售時的交易文件,作為稅捐機關課稅依據。

以台北市為例,94年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23%,假設出售的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無實際買入房屋成本資料者,即要以100萬元為基礎,按23%即以23萬元做為出售房屋的所得,今年5月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這筆售屋所得就需合併在其他綜合所得中申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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