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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大道》買住宅火險,先看不保事項
2006-01-12

產險公司經營產險業務,保單設計常明訂「除外不保事項」,將一些不可保的危險予以排除,或為規避道德風險與怠惰性風險,或將部分性質特殊的危險予以限制承保。

消費大眾購買產險保單,應詳加細讀「不保事項」的內容,避免未來萬一發生保險事故,若屬於不保事項的範圍,可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而引發理賠糾紛的窘境。

諸如住宅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致的煙燻等六大項危險事故,所致投保房屋或屋內動產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至於不保的危險事故,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23條,有下列幾項: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污染。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的任何損失。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爐火、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的煙燻。七、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的焚毀或拆除者,則不在此限)。

另依該條款第25條,有「不保之建築物」規定,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的建築物,縱使其座落於該保險單所載同一地點,亦不在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對其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為家庭手工副業者,不在此限。

又依該條款第27條,亦明訂「不保之動產」,總共有13項;諸如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機器或生財器具;製造完成的成品或供製造或裝配的原料及半製品;各種動物及植物;供執行業務的器材;皮草衣飾;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爆炸物;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除前三項外,其餘十項所列動產,如被保人加繳保費,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保險公司也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通常產險業推出的標準保險單,多針對一般被保險大眾的共同需求提供保障,使得保險費得以合理化;至於非一般性的保,則針對個別被保險人所需,另行特約承保或以批單加保;而有一些「不保事項」,是因這些危險事故的發生,將涉及道德風險的問題;基於保障全體被保險人的求償權益,必需將這些危險事故明確列入「不保事項」,或是「除外責任」的範圍,避免日後因拒賠事件而產生理賠紛爭。

根據過去許多理賠紛爭的案例,是因被保險人不明瞭保單條款;其意外事故的發生、所產生的損失,是不保事項,或是除外責任的範圍,故其損失得不到承保公司的理賠,並非保險公司蓄意推拖。尤其傷害險的承保範圍,涉及住院的醫療理賠,明訂必需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醫療,才提供保險給付;若是疾病或身體機能障礙,需住院治療的費,則不屬傷害險的承保範圍。

其實,消費大眾購買產險保單的目的,是轉嫁一些無法預期的風險或責任;但若消費者預期安排轉嫁的風險,究竟是否為保單所指定的「不保事項」,消費大眾在購買保單前,應詳細詢問清楚,確認投保標的與事故為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使投保權益獲得充分的保障。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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