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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屋所得標準,北高將調高 |
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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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台北、高雄兩市去年房地產景氣回溫,個人賣屋所得額標準將跟著調高。北市從百分之廿一調高為百分之廿三,高市則從百分之十七調為百分之十八,財政部本周將開會定案,今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每年都會參考內政部和轄區內的房仲業者,所提供的當年度房屋成交價格等交易資料,訂定民眾賣屋所得額標準,讓年度內曾出售房屋,卻無法提出售屋成本或售屋交易資料的民眾,當作出售房屋計算賣屋所得報稅的依據,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
根據九十四年度的房地產交易資料,台北市房價較九十三年度成長約百分之十,因此台北市國稅局建議將財產交易所得額調升兩個百分點;高市根據當地房市狀況,建議調升一個百分點。其他縣市、縣轄市和鄉鎮因為變動不大,因此分別維持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百分之八的標準。
舉例來說,台北市九十四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調高為百分之廿三後,A君去年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是一百萬元,今年五月報稅時,A君拿不出實際買賣資料,就必須以一百萬元作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基礎,因此出售房屋的所得就是廿三萬元,這筆錢必須連同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申報繳稅。
國稅局表示,原則上個人出售房屋要依照實際交易價格課稅,但如果無法提出買賣房屋成本,或未申報售屋所得,就必須依照財政部發布施行的財交所得額標準,繳交所得稅。
官員提醒,去年曾出售房屋的民眾,最好先準備好取得成本、售屋價格等交易資料,試算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免得漏報被罰。尤其是認賠求售者,如提不出購屋成本的資料,還是要根據計算標準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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