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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篇,簽約確認標的租賃範圍
2006-01-10

若含公共使用面積 房東應備分管協議
店面因租金與標的物價值較高,且具備營業效益等特性,訂定租賃契約時應注意的事項,遠較一般住宅租約繁雜。為避免簽約時,因遺漏重要細節產生交易糾紛,消費者除可透過房仲出租或承租店面外,自行簽約最好能將租約拿到法院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

預先鋪路
店面租約內容雖然與一般住宅租約雷同,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大同小異,但店面因標的物與房客屬性特殊,簽約前必須考量的重點,比一般租約更多、更繁瑣。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林國華表示,店面租金與價值高於一般住宅,租約期限通常較長。因此包括租金的調漲幅度、押金、標的物租賃範圍、承租方能否轉租,以及承租方於租約到期時,以何種狀態將標的物返還等,都是簽約前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店面押金逾3個月
以押金為例,土地法雖然規定,租賃押金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部分搶手商圈店面的房東,會向房客要求3個月以上的押金,而房客有鑑於好店面不容易找,通常會答應房東開出的租、押金條件。不過,因高額押金將影響開店資金調度,承租方簽約前必須衡量清楚。

林國華表示,金店面寸土寸金,不少房東為擴大店面租金收益,將1樓店面的騎樓與地下室等附屬建物坪數,以及增建或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範圍,一併納入依照「使用面積」訂定租金,而這類店面因爭議性大,最容易產生交易糾紛。因此,承租方除可參考鄰近店面的租金行情,避免房東漫天喊價外,簽約前,須特別確認店面的租賃範圍。

先換約再辦清償
林國華表示,若店面租賃範圍包含公共使用面積,承租方應請房東出示住戶的分管協議,確認所有住戶均同意該公共使用面積,約定由屋主專用後再簽約。若出租店面增建範圍較大,雙方簽約前,須就當增建物遭拆除,造成租賃條件改變時,租金是否重新議定,或是否重新訂約等事項達成合議,並以特約條款詳細載明於契約中。

由於店面轉手較一般住家頻繁,且「附帶租約」的店面買賣,涉及承租方與新、舊任屋主3方權益,因此店面於產權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先完成「換約」手續再進行清償作業,承租方則可要求與新任屋主重新訂約。

不過林國華指出,承租方雖然受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產權移轉並不會影響承租方權益,但1999年修正後的民法,已將未定期限的租約,以及5年以上未經公證的定期租約,排除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範圍外。因此,店面租約不論租期長短,經法院公證仍是保障雙方權益最好的方式。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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