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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賣屋,省增值稅訂約日是關鍵
2006-01-06

新舊年關之間,覓好買主賣屋,千算萬算就是沒算到土地公告現值調高,多出來的土地增值稅款,要怎樣「蹻」

依照稅官的說法,只要買賣雙方同意,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的訂約日,往前填,訂約日訂在去年十二月底,只要趕得上在30天的申報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即可。

舉例來說,張三和李四是在去年12月28日敲定買賣契約 (私契),私契上填妥買賣價格、付款流程,代書為憑,代書約定在今年1月6日,雙方拿出印章,委由代書去申報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俗稱用印),代書遲到1月10日才到稅捐處辦理申報,這時到底訂約日算是12月28日?還是1月6日?還是1月10日?涉及土地公告現值可能調高,土地增值稅款高低不同的問題。

稅官解釋,其實稅捐單位不會要求看私契或是公契,一般來說,代書習慣採用印日為訂約日,但是,買賣雙方協議以私契當訂約日也未嘗不可,以前例來看就是12月28日,這樣就可以適用94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

如果當初賣方若沒注意到新的一年土地公告現值會調高的問題,而沒有事先與買方達成協議,賣方最好先確認自己那塊地在新舊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是否不同,可以自行用地號上網查詢或請代書查,如果根本沒動,那就無所謂了,如果新年度公告現值調高了,要先算出差異款,再進一步與買方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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