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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供購屋者審閱契約,建商敗訴 |
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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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預售屋不僅要留意是否買到坪數灌水的夾層屋,更要注意依法享有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的權益。達立建設在銷售「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時,在未收定金前,拒絕提供購屋者審閱契約,遭公平會裁罰100萬元,達立建設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客戶廖小姐參觀「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預售樣品屋,達立建設銷售湯小姐接待參觀樣品屋時,向廖小姐表示,12坪348萬只剩最後一戶,廖小姐答應340萬元成交,打算開立支票支付定金40萬元,湯表示,必須刷卡支付,廖先刷了38萬元,又派人隨廖小姐返家又刷了2萬元,廖當時並未主動要求看契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乃建商事先單方擬定,換句話說,新第來亨具有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建商要求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等到購屋人廖姓民眾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堅持依既定內容簽約,否則沒收定金。此種沒收定金使購屋者陷入弱勢而顯失公平,遂判決達立建設敗訴。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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