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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可望注入新動能 |
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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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於九十二年公佈後,至今滿兩年進行修正,金管會於本次草案中,特地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入,並增訂發起人、安排機構、受託機構應盡義務、行政處罰及連帶賠償責任,且新增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可追加募集或私募的程序,以求提高資金運用效能,為房地產市場注入新動能!
金管會表示,二年前立法時,考量當時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風險較高,於不動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不宜納入,僅限定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才能成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而至今本條例實行滿二年,遂規劃納入開發型不動產可為證券化標的規定。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指出,惟草案中規定可以公募方式募集的不動產證券化標的,僅限於都市更新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公共建設以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的公共建設,且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的一定比率,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憑證部分,則限於私募者才能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益納為證券化標的。
銀行局官員則補充,修正草案內也增訂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信基金,於核准或申報生效總額外,經過受益人大會決議,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追加額度或私募;不過,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投資在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其追加對象,僅限於原私募對象。
草案也新增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開說明書等應記載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包括發起人、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安排機構與受託機構及上述機構負
責人等,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記者/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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