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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受贈農地 須列管五年 |
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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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或受贈的農地,雖免課遺產稅,但納稅人必須注意,這些農地如果拿去改為休閒農場,就會有被補稅的風險。台北市國稅局昨天指出,這類農地仍將被管制五年,並且主要有四種情形,國稅局會列為追稅的項目。
按照遺贈稅法規定,農業用地轉贈給子女,雖不需繳交贈與稅,但有五年的列管期。若受贈人在五年內未將該地作農業使用,國稅局都將追討應納的遺贈稅。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有下列四種情形,一:發現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二、出售予他人、三、將該土地與他人農地交換、四、或是經合併分割後再出售等情形,且未在期限內回復為原受贈人持有,並恢復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就會追繳應納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作為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若沒有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或是未恢復作農業使用,都會被國稅局追繳原贈與人應納的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指出,如果只是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的農地,而沒有將該土地出售,如果分割後取得的免稅農地價值與依照持分計算的價值相當時,可以免追繳贈與稅。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記者/李亮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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