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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負5年屋況瑕疵責任 |
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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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認為,交易完成後即代表「銀貨兩訖」,事實上,就法律上是錯誤的觀念。依民法規定,出賣人對出售物品有瑕疵擔保責任,且買方對出賣人的請求權,自交付日起算長達5年,換句話說,交屋後5年內若房子出現瑕疵,買方都有權向屋主請求民事賠償。
一般交屋後發現屋況瑕疵,最常見處理方式,是要求屋主「減少房屋價金」,或是要求屋主將屋況恢復到「無瑕」狀態,若情節嚴重到房屋不堪居住,例如買到輻射屋或海砂屋等,買方甚至可主張解除契約。在時效上,交屋後5年內,買方對屋主都有請求權。
通知後半年內行使
信義房屋客法部專案經理鄭啟新指出,過去民法對於交屋後,買方對屋況瑕疵的請求權,有交屋6個月內必須提出的時效限制,但因許多屋況瑕疵不見得半年內就會被發現,且期限太短,讓屋主有刻意掩飾屋況瑕疵的空間;因此,現行民法已將賠償請求提出的時間點,由交屋後6個月內,改為通知屋主後6個月內行使。
因此,只要交屋不超過5年,即使房屋點交已達半年以上,買方才發現屋況瑕疵,仍能對屋主提出求償,但發現瑕疵時,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屋主,並於6個月內提出賠償告訴,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積極做法。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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