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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太急 反悔不成 檢舉勝訴
2005-11-25

廖姓女子在售屋人員的鼓吹下,不到一個小時就付了定金簽約買下預售屋。她簽約後細看契約,發現房屋坪數和售屋人員講得不一樣,氣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公平會認為,「達立建設公司」沒有在簽約或收取定金前,給予消費者至少五天的審閱規定,行為顯失公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處罰鍰100萬元。達立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

在此之前,達立建設的關係企業正第建設,也因銷售時代會館案,因廣告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表示,被公平會罰鍰70萬元。

廖姓女子於91年11月29日到台北市南京東路的「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銷售中心看屋,在售屋人員慫恿之下,決定以340萬元購屋,並立即刷卡支付訂金及簽約金40萬元。因單卡的額度不足,售屋人員立即開車陪她回家拿另一張卡再刷,從付定金到簽約,前後不到一小時。

事實上,在廖女簽訂的契約中,已載明「審閱條款」———「本契約書簽訂前,買方已攜回審閱五天以上,少於五天者,係自認無異議」。達立公司即以此抗辯未違法。

但是當公平會派員到廖女購買的預售屋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詢問可不可以帶走契約審閱,售屋人員不但不同意,還表示要付足定金26萬元,簽約金26萬元才可以拿走契約。

公平會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雖然契約上已有審閱條款,但審閱條款是建設公司單方擬訂的定型化約定事項,且購屋者實際上要付出定金或簽約後才看的到契約,到時想要改變契約內容,就要冒著被沒收定金或簽約金的風險,處於絕對弱勢的不利地位。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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