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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蹟,不再標售
2005-11-16

國有財產局官員(14)日表示,為維護國家文化資產,被指定為古蹟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今後將不辦理標售;由於古蹟占國產局總經管面積約0.03%,比重甚小,不影響整體財產處分收入。國產局表示,依土地法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私有,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此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規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同法第18條規定公有古蹟得委託管理或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所以國產局對被指定為古蹟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依法得予贈與者外,該局是不予處分。

至於經登錄為歷史建築者,並無上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優先購買權)及第32條規範古蹟的限制,為配合保存文化資產,並免引發處理後的使用爭議,國產局將先洽詢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處理。

國產局目前經管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合計132萬餘筆,面積27萬餘公頃,其中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用地者,共317筆面積72餘公頃,占總經管筆數約0.02%,占總經管面積約0.03%,比重甚小。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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