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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屋廣告不實 建商賠
2005-10-11

王姓消費者聽信建商的廣告,以為買到的房子可以蓋夾層增加坪數,事後卻發現夾層屋無法申請建照,他要求建商解約但遭拒絕,因而提起訴訟,最高法院最近判決建商必須遵照廣告的說明履約。

由於建商未取得建管機關施作夾層的許可而無法履約,定讞判決准許王姓消費者解約,王可於返還房地後取回已付的831萬元,建商且須支付86萬餘元的懲罰性賠償以及88年迄今的利息。

王姓消費者這場勝利得來不易。一、二審時王都敗訴,因為法院認為,消費者保護法只是行政機關管制消費秩序公平的「措施」,如果消費者和建商沒有把夾層的廣告內容納入契約,消費者就不能以廣告作要求。

王姓消費者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案子出現轉機。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沒有成品可供檢視,只能相信建商的廣告,建商以廣告的內容來誘發客戶預購房屋的動機,廣告的說明及樣品屋的示範,應該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案子因而又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接受最高法院的「指點」,改判王勝訴。判決認為,建商對購屋者的責任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建商明知沒有取得施作夾層的許可,卻在廣告文宣及樣品屋展示,以夾層屋為訴求,使消費者信以為真而購屋,但因房子已失去契約預定的效用,王可以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解除契約後,王必須將已登記在其名下,於86年購買、位於台北縣汐止「高巢家庭」的房地返還建商,建商則須退還王已付的800多萬元;此外,王還要求房價20%的「懲罰性賠償」,更一審認為太多,酌減為10%,約86萬餘元。

新聞資料來源: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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