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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門荒廢不修最高可罰150萬元 |
20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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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的老舊宅院,年久失修,屋主與後代子孫也都人去樓空,這種荒廢的老屋,未來將依土地資產保存法處理,政府可強制所有權人修繕,不遵守最重可處罰150萬元。
不久前,司法院參訪團赴澎湖,一行人參觀桶盤嶼,發現該嶼有一幢百年古厝,古厝內屋瓦傾倒、廳堂雜草叢生,但從外牆的石材、貼瓷及拱門設計,仍不掩當年大宅院的風光。只可惜物換星移,子孫離開桶盤嶼遷移到台灣,留下這幢古厝任憑風雨吹打。
司法院祕書長范光群踅了古厝一遍感嘆地說,應該促請澎湖縣政府修護,澎湖觀光景點也多一個指標地點。隨行的資深導遊杜治理表示,古厝很久沒人居住,但是從古厝外牆、窗櫺雕花、屋瓦設計推斷過去應該是大戶人家,他也想通知該古厝的後代子孫請他們修繕。
司法院行政廳長陳宗鎮對此議題有實務經驗,他表示,過去這種案子是依土地法第73條規範,先由政府代管十年後收歸國有,期間政府要向所有權人收代管費。由於這條法律有侵害人民權利的疑慮,後來重新修法。
台北市文化局二科科長王逸群表示,修繕具有價值的私有宅第,目前還是地方文史工作室、政府出面和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居多,但是土地資產保存法修正版總統已公布,尚未施行,未來新法實施後,政府可強制所有權人修繕,不遵守最重可處罰150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邱太火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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