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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公證 房屋無償借住免稅
2005-09-2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房屋無償借給與他人當做住家,可以免稅,但必須請兩位證人做證,並經過法院公證後才算生效。另外,如果該房屋是作營業使用,即使沒有收取租金,仍要按當地租金行情申報綜所稅。

稅法明列,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有不同之課稅規定。其中,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是將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個人作為住家使用,則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該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要經過法院公證才算生效。否則應該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根據了解,日前有民眾將房屋借給妹妹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但依民法親屬篇,妹妹是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所以該民眾仍應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併入個人所得總額一併申報課稅。

因此,該民眾將房屋借給妹妹當住家使用時,應該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兩個證人證明且經法院公證後,才可免核定租金收入。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記者/李亮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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