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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捐地節稅 可追溯補稅 |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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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閉藉由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的管道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財政部的禁令可追溯適用至遺贈稅法生效日,判定南區國稅局勝訴。這是稅捐機關針對捐地節稅打贏的第一場行政救濟官司,雖然補稅金額僅6萬餘元,但司法機關認同「禁止捐地節稅」行為,對於國稅局未來處理這類案件具指標意義。
據了解,南區國稅局為防杜贈與人利用法律漏洞,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規避贈與稅,進行全面清查,共發現137 件、補稅金額高達2億4,298 萬元,其中70件雖然贈與人申請復查,但南區局均維持原核定。
其中,部分贈與人雖繼續向財政部訴願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最近,第一件行政訴訟案審理終結,行政法院判決南區國稅局勝訴。
南區國稅局指出,不少贈與人利用買回、交換或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行為,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規避贈與稅。
但這種作法實質上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而且,這類案件不少是由代書統籌辦理,有些公共設施保留地甚至是早已買好,再視個別案件進行出售、移轉,逃漏金額大小不等,但牽涉範圍相當廣。
南區國稅局打贏的行政訴訟案,是轄內歐姓納稅義務人,在90年1月間,先贈與一筆建地持分1/1000及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563/1000予其子。
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免稅證明書後,次日隨即辦理上開二筆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取得該筆建地全部,歐君則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嗣經該局查獲,補徵90年度贈與稅6萬多元。
歐君不服,主張其贈與事件係發生於90 年間,國稅局卻依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釋規定追繳贈與稅,有違憲法規定及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經復查、訴願均被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參照大法官會議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意旨,財政部92年該函釋,應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生效之日適用,故本件雖發生於解釋令公布前,仍得援用。
判決並指出,租稅法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本件原告歐君,經濟上的實質意義,是假藉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建地予其子,國稅局依相關法規補徵90年度贈與稅,即無不合。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邱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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