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買預售屋,先看契約再交定金 |
2005-08-23
|
|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預售屋交易,買賣標的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由廣告及售屋人員口中得悉有關資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相關訊息者,只有契約條款內容,但由於買賣房屋契約是由建商單方擬定,具有絕對優勢,因此,建商不得先收取定金,再公開契約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展望建設公司的一名客戶檢舉,指展望銷售預售屋,於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有違反公交法第24條規定之嫌。公平會依此處展望建設新台幣150萬元罰鍰。展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展望建設向法院主張,公平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是指該行為於市場上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服務或其他條件,有妨礙交易機會的競爭秩序者才算數,所以對購屋者而言,除非事業有利用其市場地位,造成購屋者無法合理或根本無從選擇交易對象,否則即無公平法所說顯失公平情事。況且,所謂契約審閱權,乃指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機會,而非消費者須於主管機關所定審閱期間經過後,使得簽訂契約。
但是公平會認為,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對於買賣契約條款的內容,係處於資訊弱勢之地位,往往因建商的銷售手法,而未經深思熟慮,貿然簽約,可見建商如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交易行為」,即應受公平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的規範。再者,公平會主張,展望將參觀預售屋的客戶分為「走馬看花型客戶」「繳交保留金保留特定戶」與「立即簽約戶」三種,依此決定是否提供契約審議,使展望可利用其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以各種促銷手法,促使購屋人在短時間內支付定金或簽約,無暇充分審閱契約內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採信公平會的主張,認為買賣房屋契約係由建商單方擬定,就雙方契約上權利義務關係的資訊而言,建商為具有絕對優勢的一方,若允許建商先收取定金再公開契約內容,顯然陷購屋人在交易中處於絕對弱勢地位,依此理由駁回展望建設所提訴訟。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
|
|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