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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國外過世 遺產無扣除額
2025-10-31

  長期旅居國外,不論是否仍保留台灣戶籍,一旦在境外過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必須就其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申報遺產稅,但不能主張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也不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優惠。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的關鍵在於「死亡前兩年是否經常居住國內」,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具下列任一情形,即屬「居住者」,包括在國內有住所;或在國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前兩年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若不符合以上任一條件,就屬「經常居住境外」,必須依「非居住者」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官員說明,若被繼承人雖長期旅外,但兩年內仍保有國內戶籍,依規仍視為在我國「有住所」,可歸類為居住者,享有配偶、子女、父母與農地等扣除額;反之,若已被戶政機關註銷戶籍,或死亡前兩年均無在台居所,就會被歸為「經常居住境外」,扣除額將全面喪失。


舉例來說,小明(化名)在2024年12月於美國過世,生前自2022年11月起便未再返台,長達兩年多都居住國外,戶政機關並依規定將其戶籍遷出,由於小明在死亡前兩年內沒有在台住所或居所,因此屬「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應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報。


雖然小明在國內仍有房地產與農地,但不能申報配偶與兩名子女扣除額,也不能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相關喪葬費與債務扣除也僅限於「在國內發生者」。


官員指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及申報機關上差異明顯,居住者的遺產稅課稅範圍包括「境內及境外財產」,非居住者則僅就「境內財產」課稅。


居住者可申報的扣除額包括配偶553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未成年可按年齡距離成年年數每年再加56萬元,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特別扣除693萬元、農業用地扣除、已繳遺產稅財產再繼承扣除、喪葬費用138萬元等,而非居住者除部分境內債務與喪葬費外,上述扣除額均無法適用。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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