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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賣房未過戶 錯漏報恐被罰 |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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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賣房,卻還未完成財產移轉登記,計算遺產稅時應該將該筆房地的房屋現值列報,並且扣除等額的未償債務扣除額,並加計買方所付的款項。國稅局曾查到,被繼承者生前出售房子,被繼承者只有列報房屋現值,補稅加罰達到951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出售房地,死亡時還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也就是過戶,依據《民法》規定,該房地還是屬於被繼承者,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該房子已經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給買受人的義務,所以以房屋現值等額列報未償債務,自遺產稅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當該筆房地已經簽約出售,買賣的價款同屬被繼承人生前請求買方給付的權利,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者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例如甲生前出售一筆房地,總價約5800萬元,已經收取訂金580萬,但甲來不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就過世,繼承者乙列報甲的遺產時,該筆房地只列報房屋現值2300萬元。
國稅局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就有訂金轉入,並確認甲在生前已簽約出售該筆房地,但繼承者乙只有列報該筆房地房屋現值2300萬元,追查之下,還有未收取的債權5200萬元。
國稅局將未收取的5200萬元,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經計算,該筆遺產的遺產淨額是2900萬,被繼承人遺產稅適用稅率達20%,因此漏稅額達到580萬元,加計罰鍰連補帶罰達951萬元。
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者生前已經出售房地,但死亡時未完成房地移轉登記,被繼承者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買賣房地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據規定辦理申報,若漏申報而遭處罰,是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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