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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大陸房產 列遺產計稅 |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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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人在中國大陸置產,可能導致遺產涉及兩岸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持有大陸地區房屋,繼承人必須將這些房產,併同其他國內遺產一起報繳遺產稅,應避免因疏忽導致漏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經常居住在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去世後,若其在大陸地區擁有房屋或不動產,這些財產必須納入台灣境內的遺產總額進行申報,並依法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的時價為基準,因此繼承人在估算財產價值時必須謹慎。
國稅局解釋,繼承人申報大陸地區房產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價,因此可委託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調查估定,或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及其他客觀資料來證明該房產價值,有助確保估價的公正性與準確性。
舉例來說,若小明繼承父親在大陸的房屋,經過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的調查估定,該房屋的價值折合新台幣400萬元,這部分的價值應納入父親遺產總額中,據規定,小明應在父親過世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若繼承人未按規定申報大陸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應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補報,則可依法免除罰款,僅需補繳遺漏的稅款並加計相應利息,避免因疏忽而遭到額外裁罰。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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