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東不僅可以收租金同時賺增值,是不少高資產族最愛的理財方式,然而出租房屋、租金所得得要申報租賃所得,但倘若房客解約,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國稅局提醒,不少納稅義務人忽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恐怕得因小失大,遭國稅局開罰!
近日有名房東陳先生,他指出,房客租屋營業因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因房客未租滿租賃契約所定之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為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代價,其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不過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的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像是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2年1~12月,每月租金100,000元、押金200,000元,房客於2022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0,000元,違約金200,000元由押金抵扣,倘未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0元及其他所得20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