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林小姐持有一筆位在台中市的非都市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聽說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向稅務局詢問免稅要件及相關申請流程。
稅務局說明出售作道路使用的土地,有兩種情形可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分別為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官員表示,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法可徵收的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符合相關要件,移轉前須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