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繼承房地卻因高額貸款無力清償,必須出售以償還貸款的民眾而言,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享有兩大優惠,協助納稅人減輕負擔。首先適用稅率可以非自願因素的20%來計算;其次貸款餘額超過房地現值部分,視為「額外負擔」,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接到一位李小姐詢問,其父親去世後,她在2019年10月繼承父親2017年所購入的房地,但是因為無力償還父親留下來的房地貸款,她只好在2021年9月把房地賣掉,擔憂從繼承到持有不到兩年,會不會被課45%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像李小姐這樣的納稅人,若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同時繼承房地與房地貸款,且貸款是由本人實質負擔償還,當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超過部分可視為額外負擔,可用來作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項。
另外,李小姐的房地是繼承而來,根據財政部公告的房地合一「非自願」因素當中,其中一項就是繼承取得不動產,卻無力償還房貸,只好出售,這種非自願狀況下,可適用20%稅率,免擔心會被課45%重稅。
國稅局直接算給李小姐看,假設李小姐繼承時的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且2019年到2021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同時繼承600萬元房地貸款餘額,後來以1,000萬元出售,假設必要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李小姐所應負擔的房地合一稅,是用出售總價減掉繼承時房地現值、必要費用、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6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乘以稅率20%,稅額為54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