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提出《土地法》修法草案,昨(27)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無異議初審通過,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日排審土地法修正草案,由於主要是保障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權益,朝野共識高,並無太多討論就無異議通過行政院版修法草案。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的次日起五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花敬群表示,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