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之間簽訂買賣契約,若因對方違約而沒收訂金,導致產生所得,應記得併入沒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5年訂約出售某地給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訂金(150萬元),然而乙君2016年因財務周轉失靈,無法依約定時間支付土地餘款,並決定放棄購買,甲君根據雙方契約,將已收訂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
由於甲君是在2016年沒收,這筆違約金應在2017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列於當年度其他所得。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早在1979年就發布解釋函令說明,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訂金,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官員解釋,不限於土地買賣契約,其他各項買賣契約若有違約金、沒收訂金等情形,也都應該申報其他所得。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