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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租店面 須幫房東代扣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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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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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繳納店面或廠房租金時也得留意稅務議題,高雄國稅局指出,企業繳房租時有義務幫房東代扣稅金、上繳國庫,若將扣繳稅款挪用於營運,將會被視為侵占稅款,根據已有法院判決定讞,負責人恐怕背上刑責。 
官員表示,有位洪姓公司負責人,在2013年至2014年間,承租高雄某地廠房,但後來公司面臨營運困難,連房租都沒辦法按月給付;後來房東一次收取數個月房租後,請洪姓負責人的公司自行向國庫繳納扣繳稅,但洪先生因營運資金缺口,起心動念將這筆扣繳稅款轉作支應公司營運所需,最後遭國稅局告上法院。 
 
依據判決書,整起案件中公司雖然僅欠稅46萬元,但是公司在2013年初至2014年中,每次繳納房租後,都沒有將房東預留的扣繳稅款交給國庫,因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的侵占稅捐罪,官員表示,直到國稅局啟動訴訟程序後,公司負責人才主動向國稅局商議繳稅,但已經難逃刑責。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事業負責人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前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果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反而據為己有,即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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