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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賣借名登記土地 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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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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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無法享有免稅優惠。官員表示,這種行為在認定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必須依營業稅法規定,依據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的土地,其獲利依法可免納所得稅,若是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應在申報營所稅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同時開立「免稅」銷項發票。 
 
不過實務上,有些企業早期囿於法令限制,將購買的農業用地登記在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以「借名登記」的方式,並在公司帳列「其他土地」,隨後因土地飆漲等原因出售,此時就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曾查獲某甲公司的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帳列申報出售土地增益部分,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帳外調減這筆土地增益。 
甲公司雖提供買賣土地合約,但調閱該筆土地異動資料後,並無甲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相關異動紀錄,甲公司解釋,由於該筆土地是農地,不能登記為公司所有,只能借名登記在公司名下,對此國稅局表示,這類行為應屬於債權買賣,出售的獲益非屬免稅所得,必須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由於不動產所有權是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資購買土地,如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公司並非土地所有權人,而是具有對這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 
因此公司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了必須按照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所稅時,也須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所稅,以免漏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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