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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都適用 自住宅重購可退稅
2019-11-08

高雄國稅局表示,「重購退稅」是換屋族節稅妙方,無論適用房屋交易舊制,或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都有購屋退稅相關規定,不過新制退稅規定更放寬,高雄國稅局提醒,「小屋換大屋」的民眾可以享全額退還應納所得稅額,至於「大屋換小屋」的民眾,則可按售價比率退稅。

官員指出,適用房屋交易舊制的老房子,屋主在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若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17-2條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的綜合所得稅額,但只能就新購買價額超過原出售房屋價額的案件適用。

換句話說,房屋交易舊制的重購退稅,只適用「小屋換大屋」的情況。

官員表示,自從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適用新制的房屋交易,可以依據所得稅法14-8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二年內換購自住房屋的情況,可以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例」退還已納所得稅,換句話說,無論是「小屋換大屋」或是「大屋換小屋」,皆可適用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新制的重購退稅共有二大要件,第一點是要設戶籍,買家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設有戶籍並居住;第二是且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官員表示,符合以上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在二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合一扣抵稅額後,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出租或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相當於失去退稅的資格,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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