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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列業外所得 報備更正免罰
2019-10-25

中區國稅局昨(24)日指出,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經常因投資虧損、股東借貸、海外證券投資等因素而漏報或誤報所得,造成日後補稅的情況很嚴重,提醒企業針對2018年度已申報的所得稅,若現在發現錯誤還來得及報備更正,以免日後遭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201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已於今年5月展開,採曆年制企業若已申報完成,彙整今年報稅狀況後發現,有關非營業收益及損失申報,經常因投資虧損、股東借貸、海外證券投資等因素而漏報或誤報所得,提醒企業在尚未被檢舉、稽徵機關調查之前,若發現錯誤可自動報備更正,免受補稅處罰。

第一種是營利事業列報投資虧損,如果被投資事業在過去已經有累積虧損,而非投資方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的損失,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被投資事業即便發生虧損,只要投資方原出資額並未折減,投資方就不能申報虧損,即便申報也不予認定。

第二種是資金借貸,公司可能會將資金出借給他人,最常見的是借給股東,通常未收取利息或約定較低的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就算是無息出借,也必須依當年度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並課稅。

第三種是處分國外基金或有價證券獲利,公司運用閒置資金投資基金或證券,由於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目前停止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經常有公司誤以為外國基金或證券也能比照辦理。

官員指出,實際上註冊地在國外的基金及有價證券,相關出售利益,皆應列為應稅處分資產利益,並不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官員表示,除了上述幾種錯誤,包括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各項應稅補助款等,都常常有企業疏忽未報,最後被認定為短漏報所得,而在往後年度挨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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