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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土地被他人長期占用 可申請由使用者繳地價稅
2019-10-09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有民眾土地被他人占有,稅法上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依然是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地主本人,因此要由土地登記的地主負責繳地價稅,但是可以向地方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改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官員說,最近地方稅務局收到一位張先生的電話,他在台中市東勢區某地段有一處土地,但是這塊土地長期是由他人使用,不了解為何每年總是由他繳納地價稅。

官員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許多人公同共有,就是以管理機關或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另外,若是土地已經屬於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當中,即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土地長期被占有,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土地所有權人就可以援引土地稅法第4條,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官員表示,即便提出申請也要注意,若占有人提出異議,在相關資料未能確定前,稽徵機關仍然會向土地所有權人寄發繳款書。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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