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昨(3)日表示,房屋稅依據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稅率,當所有權移轉時,很可能作為新的用途使用,新屋主應注意於用途變更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可能讓自己多繳冤枉稅。
官員提醒,如果一棟房屋原本的性質是用於對外營業、當辦公室等,依照非住家用途稅率課稅,當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可能會變更為自住使用,那麼屋主就應當在變更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官員表示,房屋所有權移轉後,民眾若想要將該房屋變更為稅率較優惠的自住用途,這間房屋就要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等要件,才能依自住稅率課稅,且這家人全國最多只能有三間房適用自住稅率。
房屋稅依據房屋面積課稅,各個縣市訂有不同稅率標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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