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昨(22)日表示,房租、地租收入都應該確實申報所得,即便收款後直接轉給債權人抵債,這筆收入仍然屬於當年度所得,要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近來恆春稽徵所接獲民眾來電表達不滿,民眾在電話中表示,明明早已將租金債權轉讓給他人,既然不是自己收租金,為何還是被國稅局通知漏報租賃所得,還收到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其實不論這筆租金收入是否有直接經手,都是這位民眾當年度的所得,站在綜所稅稽徵的邏輯,當年度有所得都應該申報,民眾取得款項後無論是否償還欠債,或是事前就已約定要將這筆款項用於償債,都不影響當年度有這筆所得。
官員舉例,譬如甲君有份土地租金收入,每年固定由乙公司支付,稽徵機關可能會從乙公司申報資料得知這筆收入存在,並列為甲君的收入,不論甲君是否將這筆收入移轉給丙君,這都是甲君的收入。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