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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繳土增稅 要看移轉類型 |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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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或移轉土地時,要注意土地增值稅的不同移轉類型中,納稅義務會落在不同人身上。若是透過交易,應由土地原持有方納稅;但若是透過贈與轉讓土地,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繳稅。
當以交易形式進行土地移轉時,譬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等情況,只要是有償的移轉,要支付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人就會是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是無償移轉的情況,像是家人親友間的贈與或遺產,這種時候要支付土地增值稅的角色,就會變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方,也就是受贈土地的一方。
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是拿土地進行典當的情況,與交易的狀況類似,是將土地拿去典當的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若未來有機會回贖土地,可以要求無息退還原本上繳的土地增值稅款。
通常土地在買賣或移轉時,納稅義務人要依據土地價值的變化,繳納20%至4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但若是自用住宅用地,交易或贈與時可以享有10%優惠稅率。
不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如果老舊住家的房屋沒有設立稅籍,日後出售這片土地時,恐怕影響適用優惠稅率的權益,官員說,有些老舊房屋所有人,可能會認為房屋屋齡已高、房屋現值也低,即使設立房屋稅籍,也繳不到房屋稅,這種情況就不會去設立房屋稅籍。
官員表示,在這種缺乏稅籍的情況中,日後要出售土地時,常常會為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才趕忙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如果屋主無法提供房屋建造完成日期的相關證明,就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
由於土增稅的自由住宅優惠,有規定剛蓋好一年內自用住宅,房屋評定現值必須達到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一旦老屋太晚設立房屋稅籍,可能就有必要達成這項條件,否則就要等到設籍滿一年整後,再進行交易來符合自住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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