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若分回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可免徵營業稅。
實施者與地主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應以主管機關核定的權利價值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不過實務上,地主在參與或實施都更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導致無法分配等情形,會依都更條例規定,用補償金或差額價金的方式處理,這筆金額是否要課徵營業稅,也就產生疑義。
財政部表示,經詢問內政部意見,這筆補償金或差額價金,不屬於出售應分配房地所取得的代價,因此認定地主領取現金補助或差額價金,無須課徵營業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