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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才旅費 可列公司費用
2019-08-13

公司聘僱年薪120萬元以上的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若在約定薪資以外再支付若干福利費用,可以列帳為公司經費,而不列為對方的應稅所得。

依據財政部所訂《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雇主聘雇特定領域的外籍專業人士時,雙方可以在聘雇契約中約定,受雇者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還有子女獎學金等,只要依規定記帳,並保存相關憑證,這些款項雇主皆可以費用列帳,不必列為外籍受雇者的應稅所得,相當於雙方皆可享有租稅優惠。

法規中列舉17種適用租稅優惠的不同工作領域,包括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合法外商主管、專業諮詢顧問、餐飲業廚師等,其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也可適用。

官員表示,這項租稅優惠旨在推動台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服務,所謂的外籍專業人士,全年取得的中華民國境內應稅薪資也須達新台幣120萬元,若年度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期間應稅薪資換算全年也要達到120萬元水準。

中區國稅局提醒,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首先應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才有機會符合此項租稅優惠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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