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原則上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列報扣除額,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租屋期間、購屋自住期間沒有重疊,就可同時列報兩項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屋自住,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則為1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假設納稅人2018年1到6月租屋自住,7月起購屋自住,若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就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