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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子法 三疑慮待解
2019-08-02

境外資金三子法預告期即將於今(2)日屆滿,然而條文之間仍有若干實務問題,安永會計師林志翔點出三類疑慮,包括對間接投資相關規範不足,直接投資也存在事後減資或脫手變現的問題,個人層面的所得與遺贈優惠更可能會遭到排除。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定於8月15日上路,經濟部、金管會與財政部於7月26日正式預告相關子法規,預告期僅設定七天,隨後將會公告實施。

林志翔指出,因財政部子法擬排除同一投資事項不得重複適用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確切排除項目就需要進一步說明,除明示將排除《產業創新條例》優惠外,若是捐贈符合規範的教育、文化、醫療領域的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就不能再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這點就是疑慮所在。

另外,資金匯回後要存放於金融專戶中控管多年,若是個人匯回資金在控管年限中遭遇身故,這筆資金形成遺產並移轉給繼承人,這筆資金的控管規定是由繼承人承受?或是繼承的遺產可以解除控管?是否要補徵稅額?這些在子法中仍未明確訂定。

林志翔表示,金管會子法有規範金融投資的項目,不能用作質借或擔保的標的,但經濟部預告的子法卻沒有相關規範,假設投資人透過實質投資管道取得別的公司股票,之後投資人有意向銀行融資,仍可能提出這筆股票作為為資產擔保品,這類問題沒有受到規範。

實質投資也可能發生事後變現的問題,林志翔表示,若投資方透過認購新股的方式來投資,隨後就把對方公司股份處分掉變現,或是對方公司出賣新股後就辦理減資,投資方因此取得減資的股本,這些情況是否仍符合投資退稅優惠?又取回的資金是不是就能自由運用?這些問題目前尚不明朗。

林志翔也說,專法目標要將台商資金引導至重點產業,經濟部子法針對直接投資項目,被投資的產業必須執行指定計畫,然而若透過找創投事業進行間接投資,資金一旦轉手一層之後,反而對於被投資事業就沒有資金運用的限制,且條文中應受管控的「未投資資金」定義也尚未明確定義。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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