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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贈財團法人 留意稅事 |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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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益性質而進行的捐贈可以免稅,但如果對象並非政府機關或公家單位,而是民間的財團法人組織,法規還是訂有若干但書,不見得能夠符合公益捐贈的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捐贈符合行政院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等性質的合法財團法人團體,此筆贈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然而這種公益捐贈仍然有相關但書,首先,受贈的財團法人組織,除了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的各種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外,不能夠以任何方式、對特定的對象給予特殊利益。
第二,原則上這種財團法人必須在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的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是歸屬於政府主管機關所認可的機關團體。不過解散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如果另有法令規定,在財政部的同意下,則不必符合本條要件。
第三,整筆捐贈中,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前述人等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財團法人組織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能超過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一。
第四,受贈財團法人組織若沒在經營,或是經營跟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者,也不得透過捐贈節稅。
第五,受贈的財團法人組織如果設立超過一年,依其創設目的所經營的業務,必須經主管機關證明為具有成績。
第六,受贈的財團法人組織應該要是經過核定,免納所得稅者才行,時間點是以受贈時間起算,在前一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納所得稅;但如果是依規定免辦申報者,就可以不必符合本條限制。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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