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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當社宅 可免徵營業稅 |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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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由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民間閒置住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出租房屋做為社會住宅,或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依「住宅法」規定用途使用,所收取租金及租屋服務費用可免徵營業稅。
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即可
根據「住宅法」規定,在社宅營運期間提供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或是以包租代管方式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的費用可免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了可幫助社會弱勢族群、外地有居住需求的就學、就業人口外,也可參與社會公益,並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說明,興辦社宅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只要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的興辦方式,可免徵營業稅;「住宅法」第4條也規定,社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在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除了營業稅外,民眾若出租房屋給地方政府或是包租代管業者做為社會住宅使用,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萬元的免稅額,在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時,還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比一般出租房屋的43%更加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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