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屋還可抵綜合所得稅額,只要是賣出自住房地產前後兩年內再購置房地產自住,即可能符合「重購退(抵)稅」的資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此項減稅政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取得所得,因而繳納綜所稅,自從完成移轉登記當天起二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房屋價格超過原本賣出的房屋價格時,可以在新房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只要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出售的前一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上述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在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的二年內申請,均可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舉例來說,蔡先生2016年買下A房地並設籍自住,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今年3月又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為新台幣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不過蔡先生又在今年6月1日以1,800萬元買入B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同時設籍自住。
高雄國稅局表示,蔡先生可以從6月2日起算五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